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西方的德国和东方的日本都出现了令人毛骨悚然的种族灭绝的大屠杀罪行。世界上每个人,不仅是来自罪行发源地的德国人和日本人,还是蒙受其害的其他国家和民族的人,尤其是中国人,都应该思考:在人类历史上为什么会发生如此惨无人道的罪行?
北京出版社于新千年初推出了一套丛书《审视纳粹》,该丛书的目前书单包括:《从“安乐死”到最终解决》、《法西斯主义》、《援救的神话》和《大屠杀后遗症》。这是一部选题颇有特色,也许也容易被人遗忘的丛书。这里只谈其中一本《从“安乐死”到最终解决》。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西方的德国和东方的日本都出现了令人毛骨悚然的种族灭绝的大屠杀罪行。世界上每个人,不仅是来自罪行发源地的德国人和日本人,还是蒙受其害的其他国家和民族的人,尤其是中国人,都应该思考:在人类历史上为什么会发生如此惨无人道的罪行?而其中一部分罪行是利用了当时的科学和医学知识,或者是在“科学”的名义下犯下的。21世纪可能成为以遗传学为基础的生命科技世纪,在这时重温人类历史教训,非常重要。这就是为什么我要使用“一本医学家和遗传学家必读的书”这样的标题的原因。
到大屠杀的滔天罪行
我们大多数人也许不知道,种族灭绝的大屠杀是从杀害德国本国的残疾人开始的。德国残疾人在人种上也是所谓的“雅利安”人,但他们被纳粹视为“劣等人”。进而将这种“人类不平等”思想扩展到吉卜赛人、犹太人以及其他非“雅利安”人。因此作者深刻而正确地揭示了纳粹种族灭绝大屠杀的渊源是“人类不平等”的错误信念。
19世纪,随着进化论的创立,很多科学家错误地认为“人类不平等”理论是一个科学上的事实。1861年人类学家PaulBroca指出,智力发展程度与大脑体积有非常显著的关系,“男人的大脑比女人的大,杰出人物的大脑比平庸的人大,优等民族的大脑比劣等的大。”1879年社会心理学创始人GustaveLeBon说:“很多妇女大脑的容量接近大猩猩。妇女这一劣势如此明显,以至于根本毋庸辩论:只是在劣等的程度方面还可以做些讨论。”美国古生物学家E.D.Cope找出了4个处于人类较低层次的群体:妇女、非白人、犹太人以及“优越种族中位于社会底层的人”。19世纪末以孟德尔(GregorMende1)和魏茨曼(Augustweismann)的遗传学为基础的一种理论认为,人体的结构和功能完全由基因决定,不受环境的任何影响,因此一些群体和个人具有无法更改的“劣根性”。1881年FrancisGalton提出“优生学”,当时被定义为“通过优化生育改良人种的科学”。于是在北美和欧洲兴起了一场将弱智、残疾、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人绝育、禁止他们入境的优生运动。1907年美国印第安那州颁布了第一部将精神病人、性犯罪者、智力低下者、道德堕落者和癫痫病人绝育的法律。到了30年代中期已有半数以上的州通过了类似的法律。1927年美国弗吉尼亚州法官霍尔姆斯辩护说:“与其等待他们堕落的下一代在以后被处决,或任他们由于低能而挨饿,不如社会阻止那些明显不适合的人繁衍,这样对我们这个世界来说会更好一些。强制性免疫的原则同样可以用于割除输卵管。三代低能已经够了。”他的辩护词与纳粹如同一辙!
德国的优生运动开始与美国相似,但有其自己的特色。支持这个运动的大多数是医生和科学家。精神病医生、生物学家、遗传学家和人类学家一致认为“退化”是一个诊断概念,所谓“退化”包括酗酒、同性恋、癔症等。他们将人口分为“优等”和“劣等”两类,视“退化”为一种威胁,要捍卫本民族的“遗传遗产”。当时支持优生运动的不仅有带头的医生和科学家,而且包括当时所有的政治力量,从保守派、自由派到社会主义者。对日耳曼人或德意志人的优良品质深信不疑的德国医生和科学家提出了“种族卫生”(Rassenshygiene)概念,他们说:“有一点我们很清楚:凡是接受了劣等民族血统的欧洲民族都因为他们接受了劣等的因素而毫无例外地造成精神和文化的退化,从而付出了代价。”这些医生和科学家中有:AlfredPloetz,WilhelmSchalmayer,FritzLenz,ErnstRudin,EugenFischer,HansGuntler等。他们吹嘘希特勒是“第一位承认所有政治的中心任务是种族卫生的政治家”。1920年德国律师CarlBinding和医生AlfredHoche出版了一本题为《授权毁灭不值得生存的生命》的书,他们反对个人权利,强调国家权利。在他们看来,一条生命是否值得活下去,不仅取决于该生命对个人的价值,而且还取决于该生命对社会的价值。他们说,那些不值得活的人患有无法治愈的低能,他们的生活毫无目的,并给其亲属和社会都造成了非常困难的负担。他们一方面没有价值,另一方面却还要占用许多健康的人对他们的照料,这完全是浪费宝贵的人力资源。因此,医生对这些不值得生存的人实施安乐死应该得到保护,而且杀死这些有缺陷的人还可以带来更多的研究机会,尤其是对大脑的研究。他们在这本书中还讨论了对残疾人实施安乐死的步骤。
正是纳粹政权使种族卫生计划成为现实,它决心保持德意志血统的纯洁性,清理德意志的基因库,将“人类不平等”这一思想制度化。1933年7月颁布《防止具有遗传性疾病后代法》,即绝育法,对患有各类精神和肉体疾病的病人实行强制绝育。1933年11月颁布《反危险惯犯法》和《安全和改革措施法》,授权将反社会者关进国营医院,对性犯罪者实行阉割手术。1935年9用颁布《帝国公民法》和《德意志血统和尊严保护法》,二者统称纽伦堡种族法,正式在法律上排斥犹太人、吉卜赛人、黑人。1935年10月颁布《保护德意志民族遗传卫生法》,即婚姻卫生法,要求对整个人口进行甄别审查,防止患有遗传性退化疾病的人结婚。据统计在公立和私立医院中因缺陷而被强制实行绝育的约有50000人。
1938年克劳尔家生出了一个残疾新生儿,请求希特勒准许对该婴儿实施安乐死。希特勒亲自处理了此事,对该婴儿实行了安乐死。之后希特勒授权实施一项屠杀身心残疾婴幼儿的“儿童安乐死计划”,该计划的受害者约为5000人。1939年希特勒启动了屠杀成年残疾人计划。纳粹医生和医院院长公然叫嚣:“解决精神卫生领域问题的方案必须是一个能够消灭这些病人的方案”,“如果你们医院的病人太多,把他们打死好了,这样你们就会有地方了。”1939年10月希特勒签署了一份文件,文件称:“一些根据人道的判断被确认为不可治愈的病人在确诊后准许被实施慈悲死亡。”根据纳粹专门执行安乐死的机构统计,70273人被“消毒”,他们竟然还说在未来10年内可为帝国节省885439980马克,13492440公斤肉类和香肠。后来将残疾人安乐死的计划进一步在德国占领区扩大实施。接着大规模屠杀吉卜赛人和犹太人,进行所谓“最终解决”,被杀害的人数达600万人。
“以史为鉴”,不仅是对发生过这些罪行的当事国政府和人民而言,而且也是对像我们这样的身受其害的国家政府和人民而言的。然而,我们(包括政府和人民,尤其是医学家和科学家)能够从人类这段历史中学习一些什么呢?
第一,必须牢固确立“所有人生来平等”的信念。“所有人生来平等”的信念并不会自然或自动产生。在我国的文件、部长的讲话、省人大的条例、医学伦理学著作中都出现“劣生”一词,将残疾婴儿称为“劣生”。有些医学伦理学著作中还将残疾人等列为四类“没有生育价值的人”之一。在一些文章中将残疾人当作社会“负担”。而且那种认为残疾人“低人一等”、对社会“价值”低的“人类不平等”错误思想没有引起人们的严肃关注,没有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残疾人以超常的决心和勇气,克服残障,作出了超越常人的贡献,这些事例俯拾皆是,但他们视而不见。更不要说像梵高、霍金这样伟大的艺术家和科学家,他们对人类作出了伟大贡献,难道他们也是“劣生”吗?再者,今天的非残疾人,明天也可成为残疾人。而且由于人类基因要发生突变,其自然突变率为3-5%,因此在任何社会中总有3-5%的残疾人,履行对残疾人的救援责任不但是每个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且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尺。
第二,婚姻和生育主要是个人事务,国家的干预应该限制到最低程度。仅有的例外是在人口压力过分巨大时对生育数量的限制。这是一个特例,需要伦理上的论证,同时也是暂时的,不允许推广到其他场合。我们现在还在大力反对父母的“包办婚姻”。既然一般人不予干预,为什么要干预残疾人?这不是违反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吗?但是有的省制订了“禁止痴呆傻人生育条例”或“限制劣生条例”,我国《母婴保健法》中个别条款也是企图让医务人员来干预、决定残疾人的婚姻,这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如果为了残疾人及其后代着想,不生育更符合他们的利益,那要由他们(有行为能力时)或他们的监护人(他们无行为能力时)知情选择,不能由医务人员,更不能由政府官员越俎代庖。这一点我们的决策者和立法者必须注意。所以我说这本书也是我们的决策者和立法者必读的一本书。
第三,技术上可能的,不一定是伦理上应该的。医学家和科学家必须懂得技术上可能做的事,不一定是伦理上应该做的事。我们在技术上现在能够对残疾人进行绝育,对病人进行安乐死,对遗传性疾病患者进行基因治疗,但哪些事应该做,应该做的事应该怎样做,需要有伦理学的论证。科学为我们的行动选择开辟新的可能,但不能直接决定我们应该采取的行动。
第四,医学家和科学家必须将人的尊严和权利置于第一位。医学家和科学家应该负有社会责任。但他们应该首先关注对医学、遗传学、科学知识的误用和滥用,防止科学这把双刃剑危害老百姓。例如我们有的医学家对我国人种质量颇为关注,提出要改进“人种质量”。但是我们应该首先问一下:我们的“人种”到底出了什么问题?或者说是“人种”问题,还是“政策”、“教育思想”等问题。那些嚷嚷“基因库”“退化”的人究竟有什么事实上的根据?实际上他们列举的一些事实都是我们政策、体制、措施上的问题。那种“改良人种”的说法与“种族卫生”真有点儿不谋而合。还有的医学家谴责医学违反进化论,主张对在医学上不适合的人不要关怀救援,这种对进化论的误解与30年代欧美医学家/遗传学家对进化论的误读不是有点儿异曲同工吗?虽然在我国不至于导致大屠杀事件,但一旦这种思想误导决策人员,影响到制订政策,老百姓就会遭罪。
正如作者指出的,希特勒是利用安乐死来达到其杀害残疾人、吉卜赛人和犹太人的目的。他所实施的根本不是安乐死: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对疼痛难忍的临终病人,必须是病人一再要求,死亡过程必须是无痛的。
本书资料翔实,可惜中译本将所有注释和参考文献全部删除,这是出版社的错误决策:为了节约一些篇幅,以降低中译本的学术价值作为代价。这个错误希望能在本书第二版时得以纠正。
作者注:本文引用有些译文时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
(《从“安乐死”到最终解决》北京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